收養行為在哪些情況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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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收養行為的是為了能夠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合法的收養關係,這樣彼此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而有的時候收養行為也有可能被歸於無效,那麼實踐中收養行為在哪些情況下無效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收養行為在哪些情況下無效

一、收養行為在哪些情況下無效

根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無效的收養有何法律後果

對於無效的收養行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收養行為無效。對於法院確認無效的收養行為,我國《收養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明確了無效收養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收養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與被收養人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溯及既往地恢復。也就是説,這種擬製親屬關係的消滅和原血親關係的恢復是在收養行為開始時開始發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確認後發生效力。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關於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是一致的,《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鑑於法院作出收養行為無效的確認和收養行為開始之間可能存在相當長的時間,而在此期間內,可能基於非法的而產生許多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收養行為溯及既往地無效,可能會影響到這些變化的權利義務再恢復原狀。例如:基於無效收養行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間發生了繼承財產的問題,如果法院宣佈收養行為無效,那麼基於收養而發生的繼承關係也是無效的,必須將已經進行了的無效的繼承關係恢復原狀,將繼承的財產在其他具有的繼承人間再分配。

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才會在當事人之間建立起一種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但在某些情況下具體的收養行為是被認定為無效的,究竟收養行為在哪些情況下無效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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