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中返還彩禮的要求可以獲得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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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中返還彩禮的要求可以獲得法院支持嗎?

一、同居關係中返還彩禮的要求可以獲得法院支持嗎?

具體來説,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並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夫妻;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是並沒有共同生活,雙方也就沒有成為事實上的夫妻;

3、男方家庭條件非常不好,因為彩禮的給付行為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為了籌集彩禮,男方父母四處借款,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該筆借款,甚至連正常生活都保證不了。但是這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較少,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這一標準較難證明。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三、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有哪些?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彩禮返還的請求是必須要建立在合法的條件之下,如果雙方只是同居的關係,而女方要求男方支付了彩禮,那麼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的,對於沒有婚姻關係女方是沒有資格收這筆彩禮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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