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願意結婚也不退彩禮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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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願意結婚也不退彩禮該如何處理?

一、女方不願意結婚也不退彩禮該如何處理?

女方悔婚不退彩禮的話,可以先同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返還彩禮訴訟。

彩禮,是我國舊時的婚禮程序之一,一直到現在很多地方都有訂婚給付彩禮的習俗。作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的,如果女方收到彩禮之後悔婚的,需要返還男方彩禮。實踐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3、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4、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

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着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於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於訂婚與否並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

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鬆。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後,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於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

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於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儘量返還原物。

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鍊和手鍊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

由於婚約關係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範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

對於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

綜上所述,如果婚姻締結完成後,正常情況下女方沒有歸還彩禮的法定義務,並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男方主張要回彩禮很多情況下應以結束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除了法定條件以外,夫妻雙方如果結了婚之後,婚前給予彩禮的一方無緣無故要求彩禮歸還,既不合情合理,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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