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要不要得回來 - 彩禮要回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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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要不要得回來 彩禮要回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來説結婚彩禮都是在男女結婚之前給付的,而此時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自然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但現實中在給付了女方彩禮之後,可能雙方最終沒有領取結婚證或者結婚之後又很快離婚了,這些情況下彩禮要不要得回來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彩禮要不要得回來?彩禮要回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彩禮能否要回,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上述第(二)、(三)項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男女雙方已經結婚,要要回彩禮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只有在滿足了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者兩種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禮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時要回彩禮勢必對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在滿足上述兩種條件而要回彩禮時,還必須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法律規定結婚一定要給彩禮嗎

對此並沒有法律規定,彩禮是一種婚俗,並不是法定強制的。

關於結婚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其實應該先搞清楚,究竟在哪些情況下男方主張返還彩禮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則的話雙方產生爭議,即使起訴到了法院,此時的判決結果可能對男方也是不利的,自然也就不要指望能夠要回結婚彩禮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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