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要不要退了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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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要不要退了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彩禮要不要退了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民法典》,彩禮退還可以根據自身意願,但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話,退還彩禮需要滿足一系列的條件。退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二、一般彩禮給的現金怎麼證明?

彩禮可以讓在場的人出庭作證,或者取錢的銀行單據等。貨幣是特殊動產、種類物、代替物,一旦交付,除非進入收款人專户或交其封存,否則無法同自有貨幣區別開來。因此,履行了金錢交付義務必須要有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離婚彩禮返還額度的認定:(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

彩禮給的現金可以讓進行給予彩禮時在場的有關人員出行法庭進行作證,或者可以利用在取彩禮時銀行所發的單據來進行證明。在對所支付的彩禮進行證明以後,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的相關手續的話,一般需要將彩禮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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