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屬於女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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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屬於女方嗎
律師解析:1、離婚彩禮是否屬於女方需要分情況分析。
2、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3、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
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一)》第五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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