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孩子生出來彩禮還用退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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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孩子生出來彩禮還用退還嘛

一、結婚後孩子生出來彩禮還用退還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結婚辦理結婚登記後,有了孩子的,是不符合彩禮退還條件的,所以離婚時不能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返還彩禮的金額如何確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關係。根據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提出解除人身關係的一方一般來説應該負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約,裁判就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如女方提出,則應多予支持返還;

2、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一般來説,結婚時間較長,男女雙方受婚姻及家庭約束也越大。雙方如果結婚的時間較長,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應酌情較低,反之,則應多於返還;

3、有無生育子女。一般來説,如果生育子女,則減少返還;沒有生育子女,則增加返還;

4、財產使用情況。這裏着重説明財產使用情況。就筆者審判實踐而言,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禮已經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為辯解理由而拒絕返還。此種辯解意見也不無道理,如男女雙方確實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禮費用,則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但司法實踐中,持有彩禮的一方舉證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無法舉證用於家庭支出。在這點上是否應減低彩禮持有人的舉證責任是另外值得探討的問題;

5、雙方經濟狀況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經濟稍微困難的一方應得到適當照顧,經濟較為優越一方應酌情讓步。

一般來説,當男女雙方結婚後有了共同的夫妻生活,那麼彩禮是不需要退還的,除非是結婚後從未有過夫妻共同生活,像孩子已經出生這種情況,彩禮是肯定不需要再退還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是禁止借彩禮的名義索要大量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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