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財產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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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財產給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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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將財產給子女可以嗎

當然可以,只要夫妻雙方達成共同識意願。父母將財產給子女,應當辦理過户手續。父母的屬於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係。父母離婚的,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和對方協商之前,夫妻雙方都沒有資格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都轉移到子女的名下,子女本身也就沒有權利要求分割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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