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婚前財產妻子是否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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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婚前財產妻子是否有份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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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丈夫的婚前財產妻子是否有份?

對於“丈夫的婚前財產妻子是否有份”的情況,我的回答如下:
對於再婚的男方和女方來説,男方再婚前的財產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女方參與過對該財產的出資或還貸,或者雙方對該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等等),否則,女方通常對該財產不享有權益。
【解答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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