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正的婚前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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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的婚前財產協議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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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協議不公正有效嗎

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男女雙方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在訂立該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 脅迫等符合無效,可撤銷或可變更的
情形的,該協議即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因此,衡量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不是看其是否公證,而是看是否存在,欺詐 脅迫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 可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8條、男女雙方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而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後悔,要求撤銷或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在訂立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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