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出售後如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婚前房產出售後如何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該怎麼認定


為了弄清婚前財產婚後出售的的價款應歸屬原夫或妻一方,或者是屬於雙方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價款的歸屬。

1、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三》第5條進一步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房屋並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它的增值是由於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而造成的,屬於於天然增值,並非是婚後的投資收益。根據《物權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房屋出售後的價款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佔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儘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後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