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無間接故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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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無間接故意的行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無間接故意的行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有間接故意的行為,一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明知”不一定是“確知”,即行為人無需認識到這些財物一定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只要行為人認識到這些財物可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即可。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説,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具體客體,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我認為這兩者均不能涵蓋本罪的全部具體客體。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並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於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範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法人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到的收益還進行轉移或者是代為銷售,這種必定會被判有期徒徒刑,但在認定犯罪的情形上也要確定當事人是否屬於故意行為,這種才能確定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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