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主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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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主婚前財產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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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主婚前財產,離婚時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嗎

公積金主婚前財產,一般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婚前已有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積金則認為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所以在離婚時,公積金這一部分的財產是按照婚前的公積金所得按照個人婚前財產處分,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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