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收益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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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收益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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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收益怎麼分配?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和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歸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應該這樣認定:婚姻法解釋三明確了,婚後一方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如:離婚時夫或妻個人的財產在銀行產生的利息,作為法定孳息,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關於自然孳息,如:婚前個人房屋為20萬元,離婚時因市場因素漲到了100萬元,屬於自然增值的80萬元就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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