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結婚彩禮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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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登記結婚彩禮返還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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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前付的彩禮返還嗎


彩禮作為民間習俗歷史悠久,早在我國,西周時期“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徵”制度(以男方送財物至女方家來確定婚),唐朝《户婚律》則明文規定實行“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物制度。千百年來,這種封建禮法已在我國民間根深蒂固,並逐漸演化成民間習俗,代代相傳,在我國鄉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對於登記結婚之前給付的彩禮,登記結婚之後,仍可返還的,最高院在《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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