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重婚後又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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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重婚後又登記結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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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後結婚登記構成重婚嗎

構成重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未經法定離婚程序單方聲明解除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因此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一方又與他人結婚登記的,屬於重婚行為。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無事實婚姻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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