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婚姻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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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戀愛自由一直都是當代年輕人所提倡的,當時因為以前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很多思想,在這個社會的某些家長身上還是有很大的影響,所以還是存在很多逼脅迫的婚姻,面對這樣的情況很多人都不知所措。那麼關於脅迫婚姻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脅迫婚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脅迫婚姻構成要件

非自願的情況下,

因為某些原因被脅迫發生的婚姻關係,

這樣一類的婚姻都叫脅迫婚姻。

l、依《民通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構成脅迫行為。所説脅迫,包括威脅和強迫迫,包括威脅和強迫。威脅是指行為人一力以術來的不法損害相恐嚇。使對方陷人恐洪,並因此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強迫是指行為人方以現時的身體強制,使對方處於無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違自已真實怠思的表示。

脅迫的構成要件是:

(l)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脅迫行為既可以直接對相對人實施,也可對其親屬或友人實施;脅迫的對象不僅包括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名譽、榮譽、隱私及財產。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通過脅迫行為而使表意人產生恐懼,並因此而為意思表示。脅迫故意的含義有二,一是有使表意人陷於恐俱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嗅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3)脅迫的本質在於對錶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脅迫行為應具有違法勝。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恐懼狀態有二:一是表意人原無恐懼,因行為人的脅迫而發生恐懼;二是表意人原有恐懼,因行為人的脅迫而加深恐懼。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人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2、依《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l年內提出。

脅迫婚姻構成要件都有哪些?關於脅迫婚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實施脅迫行為的故意,第二,對於當事人來説,脅迫行為確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導致當事人不敢反對的情形,第三要有脅迫的行為。第四具有一定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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