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登記結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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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登記結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男女登記結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結婚是男女雙方能共同生活的法律保障,在很多時候都有其需要的固定程序,結婚證的辦理及其相關需要準備的材料在很多新人面前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結婚登記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條件。經過登記等手續,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因此結婚登記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結婚作為男女雙方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任意而為。登記時,男女雙方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户籍證明及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後,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登記條件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結婚登記需要男女雙方分別提交以下證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結婚登記的地點在哪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記結婚: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男女登記結婚需要按照規定申請結婚登記,之後辦理了相應的手續,領取到了結婚證之後,那麼雙方之間才能建立婚姻關係,至於此時的婚姻關係是否合法,就要看實際是否都滿足了結婚要件。而辦理結婚手續的地點,一般就是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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