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身份信息偽造可撤銷婚姻登記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我們都知道登記結婚手續必須是合理合法才能進行結婚的,但是有的人為了結婚,偽造身份證上面的信息,那麼結婚時身份信息偽造可撤銷婚姻登記嗎?偽造身份證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但是可以屬於無效的婚姻,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結婚時身份信息偽造可撤銷婚姻登記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可知,偽造身份信息登記結婚的並不屬於受脅迫結婚的情形,因此,不應對此認定為可撤銷的婚姻。能否認定為無效婚姻關係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該四種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未涵蓋以虛假身份進行婚姻登記的情形,故也不應對此認定為無效婚姻關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一條第一款“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的規定,以偽造身份信息登記結婚為由請求認定婚姻無效的將會被法院駁回訴請。

新婚姻法對可撤銷婚姻解釋

一種意見認為,新婚姻法不宜將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分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二種情形,應當統一規定為無效婚姻。主要理由是:(1)我國實行的是結婚登記制度,要求結婚的男女在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應當具備的實質條件的情況下,還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要求結婚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才確立了夫妻關係。即使要求結婚的男女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使某些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當事人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那麼,否認或者撤銷這種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必須由國家行使。因此,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婚姻只有規定為無效婚姻,國家才能有權干預。(2)可撤銷婚姻與法理相悖。結婚中的自由戀愛是當事人的私事,而結婚登記則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行為沒有民事行為中那種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分,不能濫套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

另一種意見認為,新修正的婚姻法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主要理由是:(1)從法學理論上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是有區別的。如申請的當事人不同。可撤銷婚姻必須由具有撤銷權的“婚姻”當事人提出;無效婚姻除了“婚-姻”當事人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外,國家有關部門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依職權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某一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的申請。再如申請的時間不同。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必須在法律賦予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提出,超過該期間,撤銷權消滅;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往往以客觀是否存在着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為準。(2)無效婚姻多是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此種婚姻,國家應有主動干預的權力。可撤銷婚姻多是違反私人利益的,對此只有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有請求權的特定人才能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例如,因脅迫而結婚的,有的婚後建立了感情,家庭和睦。因此,是否撤銷因脅迫而建立的婚姻關係,申請的權利宜由當事人行使。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規定為可撤銷婚姻。

新修正的婚姻法在第十條中規定了無效婚姻,在本條中規定了可撤銷婚姻。

依據本條的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係的。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考慮到被脅迫的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締結了婚姻關係,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結婚後,組建了家庭,經過一段時間生活,與對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關係還不錯,特別是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與對方、與孩子更有一種難以割捨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脅迫婚姻為無效婚姻,不一定適當。經過反覆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將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規定為可撤銷婚姻,把是否否認其婚姻效力的申請請求權交給受脅迫方。如果受脅迫方不想維持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宣告該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脅迫,但後來願意共同生活,則可以放棄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結婚登記的手續一定要是合法的,不能有任何違法的操作,不然這段婚姻就是沒有任何效的,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説就要清楚結婚時身份信息偽造可撤銷婚姻登記嗎?這樣才不會在婚姻中被受到矇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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