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登記等於未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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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直都在説,婚姻是建立在兩個人有感情基礎,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締結。所以,很多人都認為結婚就是兩個人的事情,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那麼,撤銷婚姻登記等於未婚嗎?撤銷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屬未婚。

撤銷婚姻登記等於未婚嗎?

1、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這裏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一年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則該項請求權永久消滅。

2、可撤銷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銷婚姻在撤銷之前,現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銷,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可見,被撤銷的婚姻,從結婚的一開始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自始至終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合法的夫妻。

3、可撤銷婚姻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在撤銷婚姻時,應當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如果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在財產進行判決時,不是將財產絕對平均地一分為二,而是要考慮到雙方對該無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續等有無過錯。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沒有過錯,可以根據有過錯一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無過錯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可以根據雙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過錯相對較小的一方,而少分給過錯相對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或者過錯較小一方的利益。

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個重要方面,結婚自由要求婚姻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結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本人或其親友因受到威脅而產生恐懼,不得不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鑑於其本人並不具有結婚的真實意願,因而法律賦予其撤銷該婚姻關係的權利。

以上就是“撤銷婚姻登記等於未婚嗎?”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婚姻的法律可撤銷性是我國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婚姻不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一方有權利訴諸法律,請求撤銷婚姻,具體問題建議聘請律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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