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必須當事人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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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必須當事人起訴嗎?

一、重婚罪必須當事人起訴嗎?

重婚罪是屬於公訴案件也是屬於自訴案件,可以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婚姻受害者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辦理。在我國相關的婚姻人員在結婚後,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生活或結為夫妻關係的,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人員判處重婚罪。相關的重婚罪犯罪人員應積極的賠償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損失,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保護婚姻合法權益。

到當地的公安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舉報辦理。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

也就是説,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訴訟。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第三方可以起訴重婚嗎?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第三方並沒與男方登記結婚,不是婚姻關係的當事方,當然不是刑事自訴的主體,即第三方不能起訴。

(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

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這包括兩種行為:

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這裏説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沒有結婚,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男女雙方未構成事實婚姻關係。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這就構成了事實婚姻。如果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已婚,那麼非法同居的雙方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收集證據時,應對這類人員的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進行收集這類證據。案件的受害者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賠償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計算。相關的違法人員還受到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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