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過錯一方經濟賠償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離婚有過錯一方經濟賠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有過錯一方經濟賠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有過錯一方經濟賠償規定是如果是存在着法定過錯的話,是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離婚賠償標準主要通過借鑑民法中衡量侵權精神賠償的幾個法定因素來判定,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離婚損害中的精神離婚賠償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精神離婚賠償,“侵權人”很少因此獲利,侵權的後果也往往僅限於無過錯方的感情傷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標準是無法達到離婚賠償的目的的。由於離婚損害一般僅限於過錯方和受害人之間,更多注重懲戒、制裁過錯方並以此達到撫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從過錯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別考慮。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1、過錯方標準和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着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

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姦,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於過錯方採取隱祕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後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於事後積極承認錯誤並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並易於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後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離婚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採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離婚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着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果過分拘泥於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就是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假如無論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如何,認定事實就依照約定俗成甚至內部規章徑行確定賠償數額,會導致這樣一種後果:富人可以以對其微不足道金額的賠償獲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甚至可以説支付很少的對價,就達到了繼續傷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時受害人並不能因數額較少的賠償而完全獲得心理上的撫慰,離婚賠償的作用無從實現;而經濟條件較差的過錯方則可能會因數額巨大的賠償金而導致以後的生活無法維持,從而對離婚忘而卻步,只好被迫維繫已經毫無感情的婚姻,無法實現離婚自由的目的。

夫妻關係破裂,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的話,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斷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已經達到破裂的程度,同時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法定過錯的話,對於沒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來説,也是可以通過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方式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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