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財產分配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一、合夥人財產分配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合夥人財產分配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包含財產分配的標準,違約責任,合夥人的信息等,具體內容有:

(一)、合夥人的姓名、身份信息、住址及基本情況。

(二)、雙方共同經營的項目名稱,總投資金額,雙方出資的比例及金額。

(四)、合夥人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四)、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負擔的部分。

二、合夥債務共擔,財產分配原則

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2、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4、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全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對待。

5、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的口頭合夥協議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6、在合夥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7、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合夥人財產分配需要提前簽訂分配協議,協議的內容包含投資比例、分配原則,違約責任等,按照協議上條款的規定進行分配,如果出現糾紛,協議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分配財產前需要支付職工的工資、清算費用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