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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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協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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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就可以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在生活中,夫妻雙方要簽訂分居協議,就要先知道分居協議的內容。那分居協議的內容包括哪些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分居協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1、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2、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3、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説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4、協議中要説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5、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訂立分居協議

1、分居協議關於子女撫養的約定。

協議中要説明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如何行使。

2、分居協議關於財產的約定。

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3、分居協議關於分居期限的約定。

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4、分居協議關於分居的終止的約定。

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相信您能得到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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