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撤回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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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撤回可以嗎?

一、放棄遺產繼承撤回可以嗎?

可以撤回但不一定能夠獲得繼承權,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二、放棄繼承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一)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因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二)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放棄繼承權不能附條件。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如以放棄繼承權,不支付贍養費的,因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約定免除,即便放棄繼承權,仍然要履行贍養義務。

繼承人可以撤回放棄繼承權的決定,但法院不一定會同意,放棄繼承權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時,需要繼承人主動提出放棄申請,受脅迫條件下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放棄繼承權後,不再繼承遺產,參與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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