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財產處分請求法院會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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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夫妻財產處分請求法院會受理嗎?

一、婚內夫妻財產處分請求法院會受理嗎?

1、婚內夫妻財產處分請求法院不一定會受理,但若是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一般會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2)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3)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特點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是男女雙方協商一致,那麼當然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若是協商不一致,想向法院提出婚內財產分割請求的,需要拿出證明一方實施了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證據,對於不能拿出證據的,法院一般不會受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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