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辦案民警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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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辦案民警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平凡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都尚且知道自己的工作流程當中必須要遵循的一些細節性的問題,就更不用説是各地民警了。在刑事案件沒有起訴之前由民警具體負責對案件的整個偵辦工作,而且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也是由民警具體負責的,可是在我國刑事羈押期限那可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超期羈押辦案民警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超期羈押辦案民警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超期羈押者可判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三機關表示,今後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機關在通知中明確要求:對於這次通知發佈後,再出現違反法律和有關工作規定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多長時間羈押期限屆滿

總的偵查羈押期限:(從被逮捕之日起到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由此得知,超期羈押辦案民警責任已經是非常嚴重了,超過羈押期限民警卻故意不放人的這種情況,甚至有可能直接責任人要被判處長達七年的有期徒刑的,因為在這一過程當中不排除民警存在着濫用職權的行為。也是發生了一些比較典型的超過了羈押期限卻仍然不釋放當事人的案例,不過這種情況也真的是非常的少見,有這種做法的民警無疑知法犯法,自掘墳墓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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