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二審代理詞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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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糾紛二審代理詞交給誰?

離婚財產糾紛二審代理詞交給誰?

離婚財產糾紛二審代理詞交給二審人民法院。離婚案財產糾紛二審一般都是需要開庭的。雖然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所有案件都必須當庭宣判,也就是説是否當庭宣判是可以選擇的,並不是必須的。

當庭宣判的前提條件為: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對於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後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佔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後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原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時,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關係的解除方面的一些問題,同時還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性的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對於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個方面判決不同意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提出上訴的。相關的代理詞也是需要提交給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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