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財產損害糾紛案代理詞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司法機關在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之後,會要求被告書寫代理詞,由於關係到民事主體切身的利益,故而會聘請律師處理相關的事宜,不同類型的案件的代理詞書寫規則是不同的,侵權財產損害糾紛案代理詞怎麼寫呢?對於不知道該如何書寫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侵權財產損害糾紛案代理詞怎麼寫?

侵權財產損害糾紛案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BB電子信息(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B”)的委託,參與與原告鄭州RR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R”)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訴訟活動,為了維護BB的合法權益,我現在發表以下幾點代理意見:

一、《和解協議》已經將原告所謂的財產糾紛全部解決

2006年12月15日,經被告法定代表人L多次提出請求,河南科技市場管委會辦公室及東風路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在河南科技市場管委會會議室對L為代表的RR和BB之間因《BB美食街商業合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糾紛,進行了協調和調解。

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糾紛雙方的相關人員(BB:C區總經理、CC總經理、F協理、Z總監、M、W;RR:L、FF(L夫人)、Z、G和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維護穩定辦公室主任ZZ、綠文社區工委書記T、科技市場管委會主任LL和副主任ZZ、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ZZZ律師等人。一開始L就拿出一張有RR蓋章的《RR公司關於BB美食廣場投資情況表》(見證據目錄13)提供給參會人員以此清單作為談判的基礎。後面開會各方一直圍繞這個清單進行談判。

經過長達兩天充分協商,在上述部門主持下,雙方就會上達成了相關諒解,並達成了一攬子解決相關糾紛的協議:也即由BB方面一次性支付RR現金三十萬元整,用以補償RR以清單列出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切財產及其它相關損失。雙方並同意,除此之外,就合同的履行以及解除後的一切財產及經濟補償方面,在BB支付上述金額之後,上述糾紛引起的一切財產所有權RR全部放棄,和BB糾紛全部已經解決,不再起任何爭議。於是請河南科技市場管委會的法律顧問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ZZZ律師起草了《和解協議》(見證據目錄1,原告也出具了此證據),雙方代表對協議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和參與協調的單位代表LL和ZZ分別簽字予以見證。

BB於是根據《和解協議》支付了款項,見證據目錄2《公證書》已經表明被告已經按照《和解協議》履行了相關義務,在收據當中最後一句話也很清楚的寫着:“自即日起雙方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同時由原告及其代表L的親筆簽字。

在《和解協議》中第二條:“甲方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補償金30萬元整”、第四條:“別無爭議”,這些條款已經很清楚地表明:RR和BB之間因《BB美食街商業合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本案)全部予以解決,該合同糾紛引起的一切財產所有權RR全部放棄;在河南科技市場管委會主任LL《證明材料》(見證據目錄4)、副主任張勇《證明材料》(見證據目錄5)、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維護穩定辦公室主任周豔紅《證人證言》(見證據目錄6)、綠文社區工委書記塗登義《證人證言》(見證據目錄7)都得到了相應的印證(在此就不再重複)。

《BB與RR公司調解紀要(2006.12.16)》也詳細記錄了談判的過程,談判結束後也有RR:G、L、Z,BB:C、CC、F、ZZ的簽字。

二、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有起訴狀附件中的《財產清單》所謂的財產所有權

在原告提供的《財產清單》根本就不存在這些財產,更何況原告在不同時候提供了不同版本的清單,如證據目錄14、12、13,前後不一致,按照時間順序損失金額分別為122.928萬元、73.4098萬元、83.4848萬元,大小也不等,從這裏就可以看出,原告對待法律規定的財產所有權面前這麼隨意、這麼不嚴肅,隨意增加、杜撰出在起訴狀中所謂的《財產清單》,猶如本次訴訟一樣隨意提出。BB相關人員看到本訴訟的訴狀之後和交給河南科技市場管委會、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綠文社區工委等相關當時參與協調和調解的人員,幾乎都是一個態度――吃驚:怎麼可能?怎麼可能又起訴?當時不是早就解決了、全部解決了嗎?簡直是無理取鬧!

自始至終,均不見原告有證據證明:原告有起訴狀附件中的《財產清單》所謂的財產所有權。

三、退一步講,根據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BB美食街商業合作合同》和《商場綜合服務合同》中的約定,原告也沒有權利要求被告返還所謂的任何財產

原被告雙方於2004年11月8日簽訂了的《BB美食街商業合作合同》、《商場管理合同》和《商場綜合服務合同》(見證據目錄3),根據該些合同條款規定,原告應該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繳納三個月的商業合作費、商場管理費和商場綜合服務費人民幣總計:146668.80元;原告一次又一次地拖延支付上述費用,於是出現了原告提供的證據目錄8《申請書》(2004.12.26)中最後一段話:“懇請租金從05年第二季度開始徵收一事,望BB高層管理們儘快批准為盼”字樣、證據目錄9《回覆函》(2005.1.4)中第五條“因經濟困難。特申請2005年2月30日前交清第一季度租金。”但是想象不到的是:原告至今還未支付;原告已構成嚴重違約。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業合作合同》第17.2款:在合作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該櫃位,並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商業合作費、商場管理費、商場綜合服務費,或者應由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費用,逾期累計超過15日的;原告逾期支付該些合作費用至今,離被告正式與原告解除合同時間(2005年6月30日)逾期也長達六個月了;其二,按照《商業合作合同》第5.3款:“其他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繳付”,《商場綜合服務合同》:第6.3款:“乙方在合作期內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水、電、電話和網絡等公用服務設施的,應當另行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單獨計量的,乙方應按實際使用量支付費用;沒有單獨計量的,乙方應當按該櫃位與全部計量面積的比例支付費用”。水電天然氣費經被告再三催繳至今仍然未予繳納(見證據目錄10),在被告提供的證據目錄13《RR公司關於BB美食廣場投資情況表》第二條中也原告也予承認(原告提供且有L簽字):水、電、氣費三萬肆仟元(34000元),還由被告墊付給電力局、自來水公司和天然氣公司;綜上兩點所述,該違約事實已經完全夠得上解除三合同的條件――逾期累計超過15日!根據該等合同條款和事實被告均可解除合同。然後被告也通知了原告合同解除(見證據目錄15)。

根據《BB美食街商業合作合同》第5.2款:“超過(撤櫃)期限達10日的,甲方有權處理乙方席位內乙方應帶離的物品,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商場綜合服務合同》第4.8款:本合約終止時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終止時,乙方若未能結清相應款項的,甲方有權留置全部或部分物品,至乙方繳清所有費用時為止。

原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商業合作費、商場管理費、商場綜合服務費等費用,原告也沒有權利要求被告返還所謂的任何財產。

四、基於上述理由,原告所謂的賠償損失25530元更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的訴訟費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

審判長、審判員:本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我為BB發表了以上代理意見。綜上所述,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我為BB的代理意見,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合議庭審議採納。謝謝!

被告BB代理人:鍾某元

2006年6月21日

由於此代理詞的書寫關係着民事主體財產權益是否能得到保障,故而必須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規定,進行書寫,並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提交給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員需要按在掌握這些證據的情形之下,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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