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可以委託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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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可以委託辦理嗎?

一、放棄遺產繼承可以委託辦理嗎?

一般不可以委託別人去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二、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放棄遺產的繼承權,一般是不可以委託別人去辦的,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後,不再參與遺產分配,不再享有繼承權,不能撤銷放棄申請,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要由本人親自作出放棄的表示,要書寫放棄繼承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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