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一般多久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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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一般多久開庭審理?

一、離婚案一般多久開庭審理?

開庭一般在立案後一個月左右的時間,簡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離婚的判決書下達後多久可以再起訴?

離婚判決書下來後十五日內可以再起訴。當事人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如果超過十五日上訴期的,一審判決即生效,不可以再上訴。而且,如果對方是在十五日內通過郵寄的方式上交上訴狀的,只要在十五日期滿前交郵的,就仍然有效。所以要知道對方是否上訴,至少要到對方收到判決書之日起滿十五日。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這僅僅是一般的案件。如果是離婚訴訟,在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可以起訴離婚,沒有時間限制。

離婚的案一般在立案後一個月開庭審理,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判決書下達之後十五天內對判決書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需要提交上訴狀,説明訴訟的請求,超過十五天未上訴的,法院不再接受上訴,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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