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時要做的4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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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夫妻雙方想要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然後等30天冷靜期屆滿,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時要做的4件事

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不去辦理離婚登記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有的當事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就是給雙方一個冷靜、反思的時間,來判斷這段婚姻是否有必要繼續下去。

這隻説對了一部分,在離婚冷靜期內不去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只是單純等待冷靜期經過,如果對方在掌握必要證據後突然提起離婚訴訟,你將措手不及。

因而在離婚冷靜期內同樣有很多事需要處理,為了保障我們的權益,建議當事人務必做好以下這4件事:

一、思考婚姻的未來

婚姻走到盡頭大多因為兩個人的感情損耗過於嚴重,當然不排除衝動離婚的情況,離婚冷靜期的存在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但同時也給了夫妻雙方一個挽回的可能。

所以在離婚冷靜期間,有必要好好考慮一下是否要給對方一次機會。

如果雙方經溝通,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可能,可以尋找合適的時機,與對方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畢竟婚姻已經出現了裂痕,這樣能夠比較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減少損失。

二、收集離婚證據

如果實在談不來,夫妻矛盾確實比較嚴重,絕無和好可能的,應當考慮下一步動作,通過在離婚冷靜期內做一些準備,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即使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在這一期間也要着手收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證據。

不要忘記,協議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有反悔或者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這是一個多選題,不要指望對方會念及舊情而讓步。

在離婚訴訟中,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非常重要,不僅是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的依據,也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照。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感情破裂的證據包括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情形。

如果能夠證明對方有上述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不僅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法院在分割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權時也會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以保證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

三、收集財產證據

在離婚冷靜期內,謹防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以免自己實際分得的財產大幅減少。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據此,我們要掌握家庭的財產狀況,收支情況,收集對方的開户銀行賬號、資金賬號、大額存儲信息、取款憑條及信用卡刷卡記錄等。

如果對方將房屋等不動產、汽車等大額財產轉移的,需要掌握必要的財產線索及證據。

四、收集撫養權證據

在離婚冷靜期內,除了財產分割問題,最容易產生糾紛引起離婚訴訟的就是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如果孩子還小,需要爭取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面要收集對方不適宜撫養子女的證據,如酗酒、家暴、賭博、吸毒、有不適宜撫養子女的嚴重疾病等;另一方面要證明自己更適宜撫養子女,如孩子和自己感情更好、自己有撫養孩子的條件和能力、能夠為子女提供較好的成長環境等。

綜上,離婚冷靜期不能只有等待,還要針對具體情況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我們的利益,歡迎點贊、評論、轉發,需要法律幫助的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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