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產繼承公證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放棄房產繼承公證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一、放棄房產繼承公證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放棄房產繼承,辦理公證的時間是15天,符合法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會依法出具公證書。

《公證程序規則》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二、放棄房產繼承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遺產房的法定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四、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如果有遺囑,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可以放棄房產繼承權,沒有遺囑的,遺產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遺產繼承開始之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可以出具放棄繼承權的書面聲明,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也不是必須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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