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放棄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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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放棄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房產放棄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房產放棄繼承過户不需要公證,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費用要按照遺產價格的比例來收取。

1、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2、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

當相關的人員去世之後,後續的繼承問題就會產生的,當然對於繼承問題會存在放棄繼承的狀況,很多的房屋如果放棄了繼承就不需要辦理過户手續了,但是這樣一種放棄申明完全是可以不經過公證程序的,公證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

二、放棄遺產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我國的繼承權是每一個公民享有的法定的私權利,正是因為繼承權是一種私權利,所以繼承利人對自己的權利的處分是不受任何人干預的,此時繼承權利人是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放棄、是否行使權利等事項的,但是都是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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