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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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是合法的,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於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放棄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繼承人被迫放棄遺產繼承能反悔嗎?

如果當事人在被別人強迫的情況下放棄了自己應該繼承的遺產,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時受到了威脅或者強迫,則該繼承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繼承權,重新分割遺產。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主動放棄繼承權,在遺產處理之前,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決定是否恢復其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後,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被執行人是可以放棄財產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需要自願,不能受強迫,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之前提出,需要繼承者做出書面的表示,提交書面的放棄協議,繼承人確認放棄繼承權後,不再參與遺產分配,不用分割被繼承人名下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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