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裁判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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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裁判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我國裁判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婚姻法解釋中的其他情形歸納為: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違背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於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訴訟離婚中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首先,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另外,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舉證通知書”,以免過了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撤訴了。

(二)其次,為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三)最後,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中的義務的時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常出現的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

實踐中,訴訟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往往就財產、子女方面的爭議較大,因此訴訟耗時久。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訴訟離婚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話要求在6個月之內審結完畢。而要是在簡易程序的時候,則需要在3個月內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結。而最終要判決離婚,就必然要符合規定的訴訟離婚條件才行。

如果是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的,並且在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之後,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無效的,此時人民法院在進入到訴訟程序的時候,是應當判決准許雙方當事人之間解除婚姻關係的,既符合了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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