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結婚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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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相信對於當今社會的婚姻關係,我國生活當中的絕大多數的年輕人都是非常熟悉的。當今時代的婚姻關係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平等,有感情的基礎之上的。另外,我國對於結婚條件的法律規定也是需要大家在結婚的時候要引起注意的一個細節問題,因為有可能不符合規定的話,婚姻就是無效或者是可以撤銷的。

一、我國結婚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三、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佈: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5、祝賀新人。

首先,男女雙方必須是自願的,其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一夫一妻制,不是屬於近親關係,身體沒有傳染性較強的疾病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只要滿足這五個方面,男女雙方在正式領取結婚證以後,就屬於受法律保護的正常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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