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哺乳期離婚孩子判給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一、孩子哺乳期離婚孩子判給誰?

孩子哺乳期離婚孩子判給誰?

1、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2、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孩子撫養權的爭取條件有哪些?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税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孩子還在哺乳期,就代表着孩子在兩週歲以下一般是會直接由女方撫養,但這需要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就可以走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法院會結合各種因素來進行判決,其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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