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中放棄繼承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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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關係中放棄繼承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一、借貸關係中放棄繼承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債權人要求遺產繼承人承擔清償責任,應舉證證明:

1、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

2、遺產繼承人實際繼承了遺產。

若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繼承人是否實際繼承了遺產,繼承人不需要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若在繼承遺產範圍不明確的情況下判決繼承人承擔債務,將難以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確定性和執行力。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借款人在還款時最好取得出借人的確認,明確歸還具體款項的性質及內容,並將相應證據妥善保存,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二、放棄繼承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一)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因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二)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放棄繼承權不能附條件。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如以放棄繼承權,不支付贍養費的,因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約定免除,即便放棄繼承權,仍然要履行贍養義務。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放棄繼承權,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時,需要繼承人主動提出放棄申請,受脅迫條件下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放棄繼承權後,不再繼承遺產,參與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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