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不育不孕算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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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不育不孕算婚姻無效嗎

一、婚前隱瞞不育不孕算婚姻無效嗎?

1、婚前隱瞞不育不孕不屬於婚姻無效的情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節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到法定年齡的情形,出於尊重婚姻自主權,民法典不再將疾病列為禁止結婚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在雙方充分了解並相互接納的情況下,法律允許這種婚姻關係成立。

2、婚前患有不孕症的,並不是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是不能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但可以起訴離婚

二、婚姻無效糾紛訴訟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鑑於其嚴厲的法律後果,不宜對無效婚姻規定過寬的範圍。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也是逐漸減少自始無效婚的種類,相應擴大可撤銷婚姻的範圍。這一趨勢主要是基於對婚姻事實性的尊重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如果將大多數違法婚姻納入無效婚姻的範圍,作自始無效處理,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但不利於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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