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產婚後拆遷 - 補償款是否有女方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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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剛和小花是夫妻,阿剛在婚前全款買了套房。

婚前的房產婚後拆遷,補償款是否有女方的份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房屋被政府依法徵收拆遷,夫妻二人共同簽字確認《徵收協議》,獲得補償款200萬。

後來夫妻感情破裂,小花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該拆遷補償款。

那麼本案中,阿剛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被徵收所得的拆遷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小花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拆遷補償款包括哪些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哪些補償款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一般屬於個人財產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對被拆遷的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

本案中,阿剛的房產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金錢是他個人財產的形態轉化。

你可以簡單理解為自己的房子通過徵收補償這種方式變為錢款了,性質上仍然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因你們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人存在疑惑,房價漲得快,可能買的時候才幾十萬,拆遷的時候房子價值幾百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也都屬於房屋所有權人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該拆遷房屋在拆遷時的增值,屬於房子的自然增值,是阿剛的個人財產。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被拆遷後,不僅給房屋所有權人阿剛造成影響,居住其中的小花也受到拆遷影響。

因為搬遷、安置以及對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款,是為了彌補家庭成員產生的必要花費,應當認定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

此外,上述搬遷、安置以及對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款,也不屬於阿剛的個人房產在婚後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這部分補償款在離婚時,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關於離婚時房產分割,你還有哪些問題?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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