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壞賠償事項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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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壞賠償事項規定有哪些?

一、離婚精神損壞賠償事項規定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

(二) 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這裏的“損害賠償”主要指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

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請求人無過錯。

實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過錯方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懲罰,使無過錯方得到一定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於有效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穩定現代婚姻家庭的社會關係。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實現必須符合哪些構成要件?

(1) 出現離婚的違法行為;

(2) 受害方存在精神損害的事實;

(3) 因果關係成立;

(4)一般以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和另一方無過錯為條件。

三、離婚精神賠償的適用原則主要有哪些?

(1)適當經濟補償原則。

(2)必要加處原則。若一方過錯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難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應考慮額外增加精神賠償數額,以體現對過錯方的懲罰功能。

(3)個人負責和連帶責任相結合原則。若離婚糾紛主要由過錯方引起,由過錯方賠償損失;若離婚糾紛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則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執行官自由裁量原則。若離婚精神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則由當地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官員裁量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數額。若離婚糾紛由法院審理,可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一個賠償數額。

因此如果是在婚姻關係還存續的期間,其中一方就使用暴力,導致了配偶受傷或者是對家庭成員實施了虐待,或者還沒有離婚,就在外面與人同居,並且以此犯了重婚罪,這些情況導致了離婚都是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精神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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