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精神病離婚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與精神病離婚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與精神病離婚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指定代理人代理當事人蔘加訴訟,但這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禁止代理的強行性規定。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與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參加離婚訴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就不同了,原告本身沒有行為能力,讓代理人替原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等於強加給原告表示能力,從法理上講是對原告主權的侵犯。

綜上,正常人起訴精神病人離婚,法院可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並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若精神病人起訴要求和正常人離婚,法院不能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備主體資格,在程序上,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無須進行實體審理。

二、離婚方式包括哪些形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是指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和子女撫養等作出離婚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屬於夫妻雙方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與精神病人離婚的話,那麼所存在的條件就會不一樣,而且只能走訴訟的方式,並且要由法院來進行判定雙方是否可以離,而對於無民事能力的人法院一般都會給予指定代理人來幫助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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