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贈與房產 - 變更登記前能任意撤銷贈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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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能任意撤銷贈與嗎?杭州離婚訴訟律師解答

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能任意撤銷贈與嗎?

杭州離婚訴訟律師的意見是,對於夫妻雙方之間贈與房產,在變更登記前能否撤銷贈與的問題,之前在實踐中爭議很大。所以,《民法典》出台後,對贈與合同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其具有雙方合同、諾成合同、無償合同的性質。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需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贈與人必須完成贈與物的轉移,辦理所有權的轉移所需辦理的登記等手續,並承擔相應的瑕疵擔保義務。

作為單務合同,受贈人享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並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可在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情況下請求交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處理。

本條司法解釋所指向的夫妻間贈與合同的標物必須為房產而非其他。司法解釋以房產進行獨立的法律規制,因為房產具有其他財產不可比擬的重要性,且房產本身價值較高,在目前經濟快速發展的大形勢下,房地產日漸成為家庭財富比較重要的一部分。

房產作為家庭這一社會基本單位的物質載體,《民法典》物權編等相關法律對以房產為代表的不動產進行了特別規定,即將登記而非交付作為物權轉讓的標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權利享有與變更的公示方法,未經過户登記,即使雙方當事人就不動產已達成轉讓協議並履行亦不發生權利轉移。因此,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合同雙方訂立房產贈與合同後,要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否則權利便容易受到侵害。

婚家司法解釋第32條,就夫妻雙方贈與合同履行與撤銷的規定,實質是對《民法典》第658條關於贈與合同撒銷的具體化。

從《民法典》第658條可以看出,贈與人在享有任意撤銷權的同時其權利也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基於單務合同性質,法律賦予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的權利,即在交付以前可以任意撤銷,一經公示如不動產進行登記所有權即行轉移,便不可再行撤銷。

其次,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在夫妻間的房產贈與過程中,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贈與並不屬於道德、公益性質的合同,因此在房產變更登記前贈與方均有權予以撤銷,且受贈人在其撒銷合同後不得要求其繼續履行。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得撤銷,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履行合同,完成房產的變更登記。

這也是李曉娟律師一直強調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將婚前個人房產贈給給另一方,對於受贈方來講,如果想保護自己的權益,簽好贈與合同還不夠,一定要去公證,或做產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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