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贈與共同財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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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贈與共同財產可以嗎?

可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如果約定為一方私有財產,應當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婚後一方將動產贈與另一方,應當有有效的贈與協議,如果贈與不動產,應當將不動產過户,贈與方可以在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

1.我國夫妻財產製度遵循“法定夫妻財產製度”和“約定夫妻財產製度”。所謂“法定夫妻財產製度”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取決於法律的規定。

而所謂的“夫妻約定財產製度”是指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者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種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2. 夫妻一方婚後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對方,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根據不同情況分析。

夫妻關係存續之間,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方式。同時,從物理特性上講,財產具有動產和不動產的屬性。夫妻一方對自己個人財產的處分要遵循《民法典》的規定。

3. 也就是説,如果夫妻一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對方,要發生所有權的變更,必須根據動產和不動產的性質來進行。即:

動產物權變更=有效的贈與協議 動產交付給受贈人

不動產物權變更=有效的贈與協議 不動產過户登記到受贈人名下

4. 即“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如果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否則,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起,至一方死亡、雙方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期間夫妻的所得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不能對共同財產的進行處分。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係。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涉及全部共有財產,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在其中所佔份額的那部分財產。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做處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或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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