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人不能做遺囑委託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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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些人不能做遺囑委託執行人?

那些人不能做遺囑委託執行人?

1、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做遺囑委託執行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者也不能是遺囑執行人。

2、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絕不接受指定等,不能執行遺囑時,應當由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立遺囑人未指定執行人,也沒由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執行遺囑時,遺囑應由立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時的基層組織執行。

3、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4、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名下有合法財產的公民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並非必須要指定遺囑執行人,但若是在遺囑之中已經指定、並且遺囑是有效的,那麼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遺囑執行人,且也需要通知其他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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