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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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條件是怎樣的?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在不同的時間段發現對方有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律中規定的處理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如果在離婚時,發現另一方有要惡意轉移財產的動向的情況下,這時候就要細心的去保留另一方的各種關於財產的明細,例如:另一方的銀行賬户交易明細,以及他的資金流水,最近的消費小票等類似的證據。

如果離婚時已經經過法院起訴或者未經過法院起訴的情況下,發現另一方已經在惡意的轉移財產,那麼就可以去向法院申請將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保護起來。

如果在離婚後,才發現有一方的人對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與此同時,並且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另一方在離婚時惡意的去轉移財產的證據以及線索(其線索可以包括:另一方的身份證號碼,他所使用的銀行卡號以及他所居住的房子的地址等等信息)。如果另一方知道這件事情後不去配合對方的調查的情況下,對方就可以去向法院申請,讓法院的人出面去調查有關聯的證據,讓法律去判斷,最後法院審查後,然後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二、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什麼?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裏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現實中,僅僅是通過微信或其他網絡工具與其它異性發生曖昧行為、偶然或偶發性的曖昧行為的發生,這種情形是與法條中規定的“與他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持續、較穩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説法就是偶爾、次把次的出軌必然屬於道德譴責的範疇,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張損害賠償的條件。

通常如果夫妻雙方在還沒有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就有其中一方出現了婚姻過錯,比如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者是虐待家庭成員更有嚴重的甚至出現了重婚的情況,或者是在結婚之前就把自己的財產進行了隱藏等等都是會被判決為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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