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監督遺囑監護人行為
一、怎樣監督遺囑監護人行為?
怎樣監督遺囑監護人行為並不是法定的,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在遺囑中設立監督人。
《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三、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四、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 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綜上所述,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在父母去世以後,指定的監護人是否依遺囑履行了監護職責,具體由誰來進行監督等,這些問題並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父母在設立遺囑時可以考慮辦理公證,這樣可以由公證機構對指定的監護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