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樣認定僱傭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6.87K

一、法院怎樣認定僱傭關係?

法院怎樣認定僱傭關係?

只要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僱傭關係。

判斷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方面考慮:

1、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僱傭合同或口頭僱傭協議。

2、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僱員是否受僱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係。僱員受僱主控制是僱傭關係存在的基礎。在僱傭法律關係中,僱員僅是僱主僱傭來完成某項工作的人,僱員在工作時應聽命於僱主,服從僱主的監督指導。三是看僱員是否為僱主或其委託的人所選任。

僱傭關係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係,是指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動,並由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人稱為僱主,受僱人稱為僱員。

二、僱傭關係與幫工的區別 :

幫工是指幫工人自願或應被幫工人之邀,無償給被幫工人提供勞務,並按被幫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某項工作的行為。僱傭關係與幫工關係存在如下區別:

⑴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而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

⑵僱傭關係一般時間較長,僱員付出勞務是有償的,獲得勞動報酬。而幫工關係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特點,且幫工人是無償提供勞務。

三、要正確區分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勞動關係是受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根據勞動法第2條規定,受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這些用人單位依法均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僱傭關係中的僱主是指上述五種組織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權的主體。因此,區分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應以用人單位是否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為區分標準。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係,且隸屬性較為具體。而僱傭關係中,僱員雖然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僱主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從屬關係,僱員按僱主意志行事,獲取報酬,隸屬性規定的不具體。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否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干預性。僱傭關係中,只要僱主與僱員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僱傭合同即告成立。而勞動關係中,除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外,國家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面作了強制性規定,體現了國家意志。可以説勞動關係兼具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雙重屬性。

綜上所述,法律認定雙方的關係為僱傭關係,必須要從實質或者形式上面來認定。從形式上來説,雙方如果為僱傭關係,一般情況下都會存在一份僱傭協議或者僱傭合同。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是要區分是否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勞動,而另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報酬。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