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去哪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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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去哪辦手續

一、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去哪辦手續

需要去公證機構,棄權人帶着身份證、户口簿、去世人死亡證明自己和去世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放棄財產的財產憑證到公證處辦理就可以了。公證處會按照棄權人的意願擬定棄權聲明書,然後簽字就可以。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申請辦理時需提交身份證、户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二、放棄繼承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時間要件: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

(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繼承權的放棄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明文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四)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為何這一核心問題。由於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為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儘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但是概括起來,繼承權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

去公證機構可以辦理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公證手續,放棄繼承權需要滿足時間要件,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提出,這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需要繼承人自己做出書面的表示,要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放棄繼承權後是不能反悔的,不可以撤銷放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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